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72民初745号之二
原告:宁波市镇海区***江海水下作业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沿江西路479号。
经营者:来海林,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沿江西路400号310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镇西村西汇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市镇海区***江海水下作业服务部(以下简称江海服务部)与被告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强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宏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宏强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后,宏强公司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0日裁定驳回上诉。江海服务部于2022年4月11日申请冻结宏强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江海服务部于2022年5月2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海区***江海水下作业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均由原告宁波市镇海区***江海水下作业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潘咨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