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某某挖掘机租赁部、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02民初6414号 原告:丽水市莲都区**挖掘机租赁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E2YHW7E。 经营者:施**。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镇西村西汇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9762512XW。 被告:***,男,1970年6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印月尚庭7幢3**19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0********。 被告:***,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印月尚庭7幢3**19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69********。 原告丽水市莲都区**挖掘机租赁部诉被告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丽水市莲都区**挖掘机租赁部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