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丽龙保字第3号

申请人:龙泉市万景花园水泥店。

业主:***,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龙南乡上兴村80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710211637X。

被申请人: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环城东路235号(汇豪名都)81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龙泉市万景花园水泥店因与被申请人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龙泉市水上交通项目建设工程指挥部的到期工程款中的XXXX元予以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龙泉市水上交通项目建设工程指挥部的到期工程款中的XXXX元予以冻结。

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