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0305行初95号
原告温州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华路**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府后路**(龙湾便民服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