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府后路**龙湾区便民服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PAGE?2?
?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