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302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766号。
法定代表人肖达统,局长。
被执行人温州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华路217号标准厂房8栋5楼。
法定代表人张剑。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02-06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加处罚款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02-06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温州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3.罚款20000元整。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20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02-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加处罚款项(加处金额为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璐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舒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