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627民初4641号
原告:云南和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卧龙街道大以古社区仁和苑小区F-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春,云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南县坝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广南县坝美镇阿科街上6号。
法定代表人:刘联,该镇镇长。
原告云南和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南县坝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云南和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云南和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和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1元,由云南和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