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2民初4566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委托代理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方**,男,汉族,1966年9月9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
被告:云南沃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坡片区融城金阶广场D座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74689206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方**、云南沃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方**、云南沃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方**、云南沃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杨越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