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基业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3民初913号
申请人:四川基业住工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复兴大道2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C4XR45J
法定代表人:何鳗璋,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男,汉族,1988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382XXXX8********,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延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沿河湾镇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4MA6YE17L4R
法定代表人:王弘起,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基业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延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56841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基业住工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延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塞支行账户610501687411********资金5684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360元,由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延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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