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5827号
原告:陕西厚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党会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厚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厚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53元,减半收取计667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栾 震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肖安庭
书 记 员 袁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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