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建设技师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10324号
 
原告:***,男,199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科,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女。
被告:陕西建设技师学院(陕西省建筑工程学校)。
法定代表人:岳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女。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忠,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建设技师学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庭审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利 群
                            人民陪审员     唐 金 琳
                            人民陪审员     闫    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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