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峡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某某石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峡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404民初225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合同款259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玖佰伍拾元整):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5950.00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LPR3.7%)年利率计算,直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沙盘模型制作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担某某项目沙盘模型制作事宜,合同含税总价款为:490000元;2020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含税总价款为519000元,原告已开增值税专票519000元,原告已收款493050元,现剩余质保金25950元已开票请款未支付。合同约定总价的5%(24500元)作为质保金,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后,经双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及其它预留问题后的一个月内被告无息支付给原告。质保起止时间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原告于2021年2月请款材料已寄给被告,但被告一直以无额度付款为由联系不上至今未付。上述价款合计25950元,被告拒不支付款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支付款项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沙盘模型制作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制作安装项目沙盘模型,项目总金额49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付款前,原告要提前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3月26日,原、被告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涉及的尺寸进行变更,并调整合同项目总价为519000元。 2020年1月,案涉项目沙盘模型被被告签收并安装完毕。 2019年8月1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98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合同款项98000元。2020年6月1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共计421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合同款项39505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沙盘模型制作合同》、《补充协议》、验收单一份、交付模型照片九张、票据一份、收款证明、对账单、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按约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应该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未按约定支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项目合同款2595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项目合同款25950元及利息(利息以2595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