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峡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99234958J)。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148号澳华工业区厂房7栋第一层南边半层。
法定代表人:王好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92NGL6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墙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峡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12执3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