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峡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峡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晞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0671号 原告:深圳市大峡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148号澳华工业区厂房7栋第一层南边半层。 法定代表人:王好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晞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汇蓝国际A-17A。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莱奥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492号(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大峡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晞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莱奥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莱奥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莱奥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大峡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莱奥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