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存,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13民初18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213民初18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