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佳建材有限公司、青岛至正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105号 申请人:广州***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申请人:青岛至正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青岛金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人广州***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至正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金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申请人广州***佳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申请人广州***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王旭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