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105号
申请人:广州***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申请人:青岛至正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青岛金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人广州***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至正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金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申请人广州***佳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申请人广州***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王旭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