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7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太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809487E。
法定代表人: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月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8月1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仟慧亿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哈尔滨路52号1号楼141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C7967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青岛金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727252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仟慧亿咨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青岛金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9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7日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明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孔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