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胜丰达物资有限公司与青岛金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03民初614号
原告青岛胜丰达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金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胜丰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胜丰达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675元,由原告青岛胜丰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