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终5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刻度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刻度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5民初13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5民初135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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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正茂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骆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