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执3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刻度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369号,组织机构代码:68907253X。
法定代表人周伟华。
被执行人***,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刻度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8)浙0105民初135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9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刻度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货款399133元、逾期利息(以未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6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24元、申请执行费65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公积金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开户,但多个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本院对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赣A×××××车辆,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杭州刻度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证券、公积金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材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5执39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琰
审判员 洪影
审判员 卢霞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