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爱窗饰有限公司

淳安县千岛湖镇欧陆风布艺商行与浙江大爱窗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27民初3596号
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欧陆风布艺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曙光路**好饰尚家居建材市场内。
经营者:***,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永生,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大爱窗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新闸村
法定代表人:俞彬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欧陆风布艺商行诉被告浙江大爱窗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欧陆风布艺商行于2019年8月16日,以被告已向其支付加工款1587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欧陆风布艺商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大爱窗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欧陆风布艺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欧陆风布艺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