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4292号
原告:浙江大爱窗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新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336970967A。
法定代表人:俞彬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翔,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绍兴趺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越英路以东(金天运机械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278557991。
法定代表人:陶如意。
原告浙江大爱窗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趺运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大爱窗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高翔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於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