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爱窗饰有限公司

何兴上与浙江大爱窗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3民初3406号
原告:何兴上,男,1976年7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浙江大爱窗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336970967A。
法定代表人:俞彬军。
原告何兴上与被告浙江大爱窗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何兴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何兴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任**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