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06民初1377号
原告:宜昌华润红旗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84471563K,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鄢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闫甲田,宜昌华润红旗电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园,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市翔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998946990,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蔡家河村4组。
法定代表人:刘德彪,宜昌市翔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华润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翔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华润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宜昌市翔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诉,本院应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华润红旗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3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宜昌华润红旗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红星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龚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