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华润红旗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来朋线缆有限公司与宜昌华润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民申4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来朋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3R(民营工业园,洪山村)。
法定代表人:张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志军,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昌华润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鄢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闫甲田,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来朋线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昌华润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来朋线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一鸣
审 判 员  李成林
代理审判员  金莉萍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