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81民初524号
原告宜昌华润红旗电缆有限公司,地址: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84471563K。
法定代表人闫甲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南省。
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3409709K。
法定代表人张超,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宜昌华润红旗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应补交案件受理费而未补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退还原告宜昌华润红旗电缆有限公司。
审判长 王 敏
审判员 宋 倩
审判员 彭敬山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