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81民初字5465号
原告:宜昌华润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鄢家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84471563K。
法定代表人:闫甲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华润红旗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宜昌华润红旗电缆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在限定的时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倩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