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付前红、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8民初6031号之一
申请人:付前红(******),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坚,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七路410号1层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59404506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申请人:***,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申请人付前红与被申请人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粤0608民初6031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后依据该裁定于2021年12月1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002××××2204的存款2257819.62元。申请人付前红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金额由2257819.62元调整为1471004.6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对部分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002××××2204中78681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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