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604执20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安路63号1座首层及二层之九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59404506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嘉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深村大道42号一座首层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F9BF62。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嘉凯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8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佛山市嘉凯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003.93元及违约金(以63003.93元本金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六从2019年7月1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工程款(***)9000.56及违约金(以9000.56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六从2021年4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佛山市嘉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470元。
由于被执行人佛山市世博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2022)粤0604执4461号案件中亦作为被执行人,该案仍在执行,为了便于执行,同时减少重复的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消费,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将本案并入(2022)粤0604执4461号案件中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裁定如下:
(2021)粤0604执2050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陶亮
审判员黄**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