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4228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被告:***,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七路410号1层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5940450612。
法定代表人:梁海雄。
原告***与被告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9元,减半收取计52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俊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永兴
书 记 员 区凤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