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4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七路410号1层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5940450612。
法定代表人:梁海雄。
被执行人: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2号负一层606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F9BF62。
法定代表人:吴柏恒。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3387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12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2438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4383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3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至被告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实际支付完毕上述本金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33元,由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996元。
本院于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由于未成功送达,遂于4月8日公告送达上述材料。
二、财产查找、处置情况
(一)线上查控
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平安银行账户有********.04元,但该账户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本院无法进行扣划,上述款项平安银行在禅城区××房××街道××室账户进行监管,用于保障案涉工程的复工交付工作。
(二)传统查控
被执行人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
本院发函给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函询案涉项目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自然资源局函复该项目因未办理确权,在自然资源局无法查询到房产登记信息。而且该项目属于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1)粤03执1862号。
三、限制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未依法向本院申报公司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2022年9月15日限制其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案件的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钱给付执行,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向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24383元及违约金,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本院已限制其消费,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44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截止2022年9月15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124383元(未包含违约金及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部分)。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寰
审判员 黄小茁
审判员 孔庆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蔡承忠
附:当事人收款账户
户名: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04
开户行:佛山农商银行高明西安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