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60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七路410号1层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5940450612。
法定代表人:梁海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杏颜,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曾用名傅前鸿),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坚,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廖百世、陆壬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粤0608民初6031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后依据该裁定于2021年12月14日冻结了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002********的存款1471004.62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对其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驳回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002********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伍燕霞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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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赵永兴
书记员徐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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