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3104号
原告:农正华,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被告:***,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七路410号1层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59404506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农正华诉被告***、广东隆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2年6月2日向原告邮寄了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限令原告于收到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2年6月3日签收,但逾期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