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碧蓝智暖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天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菏泽市碧蓝智暖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02民初3474号
申请人:山东天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济南新材料产业园区华盛路**科佳复合材料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306888882H。
法定代表人:解连理,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市碧蓝智暖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集镇返乡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M5NKL1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东天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碧蓝智暖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天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天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1元,减半收取计1041元,由原告山东天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