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碧蓝智暖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天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菏泽市碧蓝智暖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3474之二号
申请人:山东天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济南新材料产业园区华盛路1号科佳复合材料基地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306888882H。
法定代表人:解连理,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梅,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市***暖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胡集镇返乡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M5NKL17。
法定代表人:马小霞,职务:董事长。
山东天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菏泽市***暖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天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暖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元;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菏泽市***暖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长江路支行账号37×××25-1账户的银行存款95000元。现申请人山东天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解除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菏泽市***暖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在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长江路支行账号37×××25-1账户的银行存款9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显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