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碧蓝智暖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天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菏泽市碧蓝智暖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3474之一号
申请人:山东天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济南新材料产业园区华盛路1号科佳复合材料基地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306888882H。
法定代表人:解连理,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梅,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市***暖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胡集镇返乡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M5NKL17。
法定代表人:马小霞,职务:董事长。
山东天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菏泽市***暖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天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暖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齐鲁银行的银行存款95000元。申请人山东天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山东亚银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编号YYBH-SSBQ-19-H0120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委托合同及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暖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齐鲁银行的银行存款95000元,冻结期限壹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天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显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