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798号之一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被告福建洁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宗堂路18号凯隆广场2#楼28层01公寓式办公(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洁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福建洁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洁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86元,减半收取4583元,财产保全费3270,合计7863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