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洁泰实业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洁泰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798号之二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被告福建洁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宗堂路18号凯隆广场2#楼28层01公寓式办公(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2019)湘0104民初798号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福建洁泰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账号为13×××13账号550000元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