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洁泰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裕鼎宏通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洁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17496号
原告北京裕鼎宏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鼎宏通公司)与被告福建洁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六条载明: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一种式解决。(一)提交双方各自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双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裕鼎宏通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洁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福建洁泰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福建洁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异
书  记  员   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