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17496号
原告北京裕鼎宏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鼎宏通公司)与被告福建洁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六条载明: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一种式解决。(一)提交双方各自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双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裕鼎宏通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洁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福建洁泰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福建洁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异
书 记 员 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