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8584号
原告:北京安盛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盛吉街7号院2号楼1至4层01。
法定代表人:盛增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立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滦县新启建兴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滦州镇王庄村北205国道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奎,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安盛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县新启建兴水泥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安盛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在2020年11月17日参加本案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安盛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超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