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盛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北京安盛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滦县新启建兴水泥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745号

原告:北京安盛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盛吉街7号院2号楼1至4层01。

法定代表人:盛增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立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滦县新启建兴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滦州镇王庄村北205国道南。

投资人:刘清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奎,男,该公司员工。

北京安盛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公司)与滦县新启建兴水泥制品厂(以下简称新启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各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启制品厂更换质量不合格的步道砖或者承担更换过程中预计的费用71 690元(107元/㎡×670㎡,含砖块42元/㎡、人工费35元/㎡、辅材10元/㎡、拆除费10元/㎡、渣土处理费用10元/㎡);2.诉讼费用由新启制品厂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9日,安盛公司与新启制品厂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由对方供应面包砖、步道砖。2020年3月份施工完成,5月份出现起粉返砂现象严重,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安盛公司多次找到新启制品厂要求更换并承担更换费用,对方承诺负责更换后却又出尔反尔,故诉至法院。

新启制品厂辩称,请求驳回安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1.新启制品厂在2019年9月12日送货到现场,没有证据证明安盛公司在合同约定异议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量异议,故应视为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公园必须由建设单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四方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园,涉案公园在2020年6月7日已经开园,说明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根据相关新闻报道,在2020年9月和10月期间公园平均周末有3万市民游玩,这也会对步道砖表面造成磨损,现无法确定起粉返砂问题发生于开园前或者开园后,后果应由安盛公司自行承担。3.新启制品厂在现场铺装剩余的步道砖中并未发现有起粉返砂问题。至于已经铺装完毕的部分步道砖表面出现起粉返砂问题,新启制品厂认为主要与养护中工人向步道砖表面浇水冲洗步道砖,来回拖拽长塑料水管,在铺装完成后的步道砖上放铁质路灯杆,钻孔,安装护栏、围挡、座椅,操作套扣机械等因素有直接关系,故相关责任和后果应由安盛公司自行负担。4.对于安盛公司主张的步道砖更换及施工费用,不予认可,不同意承担。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新启制品厂只负责供货不负责施工,不应承担施工费用。安盛公司更换的费用尚未发生,且未提供相关材料作为依据。安盛公司主张更换的面积与新启制品厂供货数量存在差异,没有证据证明670㎡步道砖全部系新启制品厂提供。5.新启制品厂在送货时随车提供了检测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安盛公司收货时对外观质量、型号、花色、数量验收确认合格后,若砖块表明有瑕疵就能发现。6.安盛公司在2019年12月29日将全部货款结清,双方货款两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这说明涉案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9日,安盛公司与新启制品厂签订材料采购合同,采购内容为面包砖(200×100×60)、数量3070㎡、单价35元/㎡;步道砖(400×200×80)、数量2185㎡、单价42元/㎡;面包砖(半块100×100×60)、数量50㎡、单价42元/㎡,以上价格含13%增值税专票税金、运费,不含卸车费。产品的质量标准为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和工程需要特点标准执行。交付方式为新启制品厂通过汽车运输送货,运费和现场装车费用由新启制品厂负责,在交付货物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质保卡、产品检验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地来源证明、厂房生产证明等。安盛公司就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外观特征的异议期限为签收后5日内,就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的异议为产品法定质量保证期,新启制品厂在收到书面质量异议后应在3日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安盛公司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新启制品厂对质量异议有不同意见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产品质量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安盛公司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新启制品厂必须签收,拒绝签收的视为认可质量异议并同意安盛公司提出的处理意见。新启制品厂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则、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安盛公司同意使用,则双方按质论价重新协商价格,不能使用的,安盛公司有权拒收、退货或者要求修理、更换。

2019年9月,新启制品厂进行了送货。2019年10月10日、12月4日,新启制品厂先后向安盛公司开具两张增值税发票。

安盛公司称,在2020年3月完成铺装,在2020年5月份黑色步道砖出现了起粉返砂现象。发现问题后,安盛公司焦立军通过微信联系新启制品厂陈建奎到现场察看。经本院询问,新启制品厂认可到过现场,但认为步道砖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所以没有同意更换。

为证明黑色步道砖起粉返砂系质量原因导致,安盛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照片;2.由监理单位及安盛公司在2020年9月24日盖章并签字的文件;3.焦立军与陈建奎2020年5月2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

为证明黑色步道砖起粉返砂不是质量原因导致,新启制品厂提交了以下证据:1.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2019年4月1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2.出厂合格证;3.现场照片;4.焦立军与陈建奎的微信聊天记录;5.相关新闻报道;6.现场剩余同批次黑色步道砖照片。

2021年3月19日,本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安盛公司现场对黑色步道砖的面积进行了测量,测量结果为679.2㎡,安盛公司要求对上述面积范围内的黑色步道砖全部予以更换。新启制品厂提出,在上述面积中有起粉返砂问题的最多有四分之一左右,如果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也只同意更换有问题的黑色步道砖,不同意全部更换。

诉讼中,经本院联系鉴定机构并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无法就涉案黑色步道砖起粉返砂的原因进行司法鉴定。

诉讼中,安盛公司称,本案步道砖涉及公园第七标段,尚未正式开园,也没有完成四方验收,而且即使开园也不代表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材料采购合同约定,新启制品厂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则、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不能使用的,安盛公司有权拒收、退货或者要求修理、更换。综合案件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新启制品厂应当对黑色步道砖承担更换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步道砖在铺装完毕后起粉返砂问题不属于外观瑕疵,不适用合同关于5日异议期限的约定。合同约定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的异议期限为产品法定质量保证期,但双方均未证明存在相关法定质量保证期限,故该条款属于约定不明,异议期限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涉案步道砖交付日期为2019年9月份,安装日期为2020年3月份,安盛公司在2020年5月份发现起粉返砂问题并通知新启制品厂,未超出合理期间,亦处于收货之日起2年内。故,新启制品厂关于超出质量异议期限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其次,新启制品厂提交的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2019年4月1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出厂合格证,并不能证明其向安盛公司交付的争议步道砖质量合格,亦不能反映出与步道砖起粉返砂之间具有关联性。安盛公司付款、新启制品厂开具发票的事实,跟涉案产品是否存在起粉返砂质量问题并不具有关联性,合同也没有约定安盛公司只有在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才付款,故以付款事实倒推质量合格的观点,不能成立。

再次,新启制品厂提出公园已经开园、完成四方验收,但安盛公司予以否认,而新启制品厂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另外,新启制品厂还提出因安盛公司自己原因以及游客游玩等原因造成黑色步道砖起粉返砂,但是该主张并无证据证明。此外,起粉返砂原因在客观上也不能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在此情况下,结合相关证据以及现场勘验情况,鉴于安盛公司在合理期限提出异议,且新启制品厂并无有力证据证明起粉返砂系其他原因造成,故应由新启制品厂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新启制品厂应对黑色步道砖承担更换责任。关于责任范围问题,经现场勘验,涉案黑色步道砖虽有部分未发生起粉返砂现象,但考虑到更换步道砖的施工需要以及安盛公司的信赖利益,且勘验现场双方不能对未发生起粉返砂问题的砖块数量达成一致,故新启制品厂应当对勘验范围内即679.2㎡的黑色步道砖全部予以更换,即向安盛公司提供相应面积的无质量问题的黑色步道砖。新启制品厂与安盛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按照约定不负担铺装义务,安盛公司不能要求新启制品厂提供步道砖并进行铺装;至于安盛公司因拆除及重新铺装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作为损失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滦县新启建兴水泥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北京安盛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提供679.2㎡的黑色步道砖;

二、驳回北京安盛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6元,由滦县新启建兴水泥制品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超雄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