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泽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泽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06执7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泽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茅山村。
法定代表人:麻建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小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八路11号2幢B座四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勇亮,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泽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小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9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预付款44000元,支付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27元、执行费5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也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6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入境等执行强制措施。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7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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