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泽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泽近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小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06民初9963号
原告:浙江泽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茅山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小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八路11号2幢B座四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浙江泽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小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19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解除《二维动画课件制作合同书》,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预付款44000元,并以44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75%支付原告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返还全部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二维动画课件制作合同书》(合同编号:KJ2-20160929-01),原告委托被告制作“浙江泽近科技FLASH交互课件项目”,项目整体制作费总计88000元。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44000元;在被告交付成品并由原告验收通过后三日内原告付清余款44000元。该项目的完整制作周期为自合同签订次日起算的30个工作日,被告需完成项目最终修改与确认并完成项目交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预付款44000元,但被告一直未能依约完成项目的制作。原告曾多次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联系人**亮交涉,但被告因其自身内部原因,导致项目搁置。原告应被告要求于2019年6月12日出具书面《退款函》并通知被告,要求退款。
被告辩称,合同签订后,被告积极配合原告进行工作,中间一直以邮件方式进行沟通和项目对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原告方的对接人发生变化,导致制作需求发生了变化,由原先的动画课件要求转成软件制作,对合同原内容造成了很大变化,继而导致项目搁置。动画课件被告只做了一部分就没有做下去,之后一直与原告联系,但无果。因此,被告没有违约,而是由于原告违约导致项目搁置。由于被告已经按照合同做了一些工作,已经花费了29380元,搁置的原因在于原告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赔偿,即便要返还合同款,也要扣除这上述费用后余款予以返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同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原告的退款函于2019年6月17日到达被告。
上述事实由《二维动画课件制作合同书》、银行转账明细、退款函、快递详单、微信聊天内容、庭审笔录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二维动画课件制作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根据合同规定,被告需要在合同签订后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交付约定的动画课件,但是被告未能交付,已经构成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有权解除案涉合同。原告的解除通知于2019年6月17日已经到达被告,故本院确认案涉合同于2019年6月17日解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已付预付款44000元以及该款项的利息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浙江泽近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小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的《二维动画课件制作合同书》于2019年6月17日解除;
二、杭州小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泽近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预付款44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未还款项数额和年利率4.75%计算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元,由杭州小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泽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小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