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6570号
原告:浙江泽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茅山村。
法定代表人:麻建林,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吴志燕,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浙江泽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燕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泽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泽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泽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50元,由原告浙江泽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熊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