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商贸开发区恒发铝塑门窗厂

马慧军与德州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初926号
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德州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新港前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天一铝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苹果园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州市商贸开发区恒发铝塑门窗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马慧军诉被告德州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德州天一铝塑有限公司、德州市商贸开发区恒发铝塑门窗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计121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