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青科恒安矿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枣强鼎力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与山西青科恒安矿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1民初1864号之二
原告:枣强鼎力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山西青科恒安矿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佳华街7号十一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枣强鼎力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公司)与山西青科恒安矿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枣强鼎力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以双方账目清结为由,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枣强鼎力法兰管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2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472元由原告枣强鼎力法兰管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