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青科恒安矿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某某运输户与被告山西青科恒安矿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7102民初170号

原告:太原市晋源区***运输户,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王郭村。

经营者:***,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山西青科恒安矿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科技创新孵化基地5号楼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英利,董事长。

原告太原市晋源区***运输户与被告山西青科恒安矿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太原市晋源区***运输户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晋源区***运输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3元,由原告太原市晋源区***运输户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