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青科恒安矿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西青科恒安矿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726执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山西青科恒安矿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青科恒安矿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青科恒安矿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67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俊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