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3民初70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村民,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叶,山西邦宁(清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青科恒安矿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科技创新孵化基地**楼****。
法定代表人:张英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青科恒安矿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国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杜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