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民初5438号
原告:**1,女,200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法定代理人:**2,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系**1之父。
被告:新化县枫林街道柴火鸡饭店。
住所地:新化县枫林街道燎原社区一组思源学校北面6号门面。
经营者:***。
被告:新化开拓图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化县**开发区学府南路西侧108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1诉被告新化县枫林街道柴火鸡饭店、新化开拓图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1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化县枫林街道柴火鸡饭店、新化开拓图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对被告新化县枫林街道柴火鸡饭店、新化开拓图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员 曾均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曾 登
代理书记员 周文彬